一、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规、条例和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订。
二、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将在上述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展开,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本公司有权根据本公司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据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行。
四、委托单位、委托个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有义务提供委托单位证明和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拍卖委托书。
五、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保证其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牵扯任何债权并有义务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六、拍卖标的的拍卖底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其更改也须于拍卖日十五日前双方重新协商书面改定,双方应对商定的拍卖底价保密。
七、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约定的成交价的百分比作为委托佣金和支付其他应计费用;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原则上不收取服务费。
八、对于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委托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移交等手续。
九、委托人在委托时间内可提前撤回拍卖标的,但应支付商定佣金的部分款项。
十、若买受人及时向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委托人亦提供买受人认可的全部证明,本公司有义务及时将款项支付给委托人。
十一、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有义务为双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进入拍卖场所。